铁路职工盗窃80万
为非法谋取利益,被告人李某、赵某等8人在2005年4月到2006年8月期间利用熟悉铁路和夜间工作的便利条件,先后盗窃电解铜、锌锭、聚丙烯、白酒、阳极铜等运输物资价值人民币近80万元,销赃得款42万余元。在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吴某等7人仍帮助转移和销售价值人民币总计80。5万元的赃物。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转移、销售赃物罪将被告人李某、赵某、杨某、吴某等人公诉至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盗窃罪如何量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赵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交叉结伙秘密窃取铁路运输物资,其中李某、赵某、朱某、吴某等6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吴某等4人还构成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罪;杨某等3名被告人明知是赃物仍为他人转移和销售,且杨某犯罪情节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和立功、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酌情从轻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
2007年10月10日,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赵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人民币各6万元;以转移、销售赃物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以下刑罚或单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