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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窃留名又主动退赃,盗窃罪应该怎么处罚?

2018年7月25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行窃留名又主动退赃

1999年张某因盗窃罪、抢劫罪,被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6个月的徒刑;2002年因脱逃罪被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6年刑满释放。2009年8月27日,张某盗走三星牌手机一部,内有人民币155680元的木柜一个,雷达牌男士手表一块,共计人民币172080元。张某还在办公桌上留了一张纸条,写“我只拿了钱,柜子在我租的房子里”,案件查获前,张某主动返还北京肯比联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根据指纹,张某被抓获,赃物被追回,张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盗窃罪应该怎么处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退还部分赃款,社会危害性相对降低,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