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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神医 诈骗案辩护词

2018年6月27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唐xx丈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贵院受理x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唐xx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庭前仔细查阅读卷宗,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辩护人对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
一、对被告人唐xx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但对其诈骗数额有异议。
1、起诉书中第2起骗取被害人刘xxxx元、第4起骗取被害人xx元,第6起骗取被害人郭xx元加银元、戒指xx元共xxxxx元,共计xxxxxx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理由如下:
    (1)被告人唐xx当庭都不承认有这3起犯罪,而且都当庭表示他们是平均分配犯罪数额,每人都分得xx万多元;
(2)被告人唐xx虽然承认第二起,但其不识字,开庭时也没拿起诉书,对12起犯罪数额根本记不清是那一起了,而且其当庭表示,其总共分得犯罪数额6万多元,她和唐xx几个人每次都是平均分配。这样推算起来,被告人唐xx、唐xx四个人犯罪所得之和正好是xx万左右。起诉书上的数额xx元,减去第二起xx元、第四起xx元、第六起xx元之和xx元,正好是xx元。和4被告人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证明4被告没有实施第2、4、6起犯罪。
(3)第2、4、6起被害人在询问笔录中都供述,其取的钱是从农村信用社取得钱,但是:第一、没有当天取款凭条,第二、公安机关也没有提供其当天取款的银行流水,第三、现在银行都有监控录像,而公安机关没有提供被害人当天取款的录像凭证。
综上,第2、4、6起犯罪事实明显属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2、对起诉书中被告人排名顺序有异议,被告人唐xx不应作为第二被告,最多应排为第三被告。理由如下:
     (1)庭审中,被告人魏xx、王xx、唐xx、王xx都表示,每次分赃都是由李xx、王xx主持分赃的;被告人王xx、王xx、王xx都表示,他们是先认识李xx的;被告人王xx当庭陈述,是王xx让其来林州的;被告人王xx当庭陈述,来林州有时李xx联系他,有时他联系李xx;被告人李xx陈述,每次都是他负责踩点、物色被害;
     (2) 公安机关王xx笔录:2012年11月24日,51页,王xx供述,每次来林州都是李xx打电话给王彦欣,王彦欣通知王xx,王xx再通知唐xx。公安机关王彦欣笔录:2012年11月24日,122、123页。表明唐xx每次都是最后一个被通知,作用最小。
      综上,共同犯罪中李xx、王xx负责分赃、踩点、物色受害人、联系和通知其他人,起主要作用,而唐xx是受其两人指示,所起作用较小。不应作为第二被告,应作为第三被告。
二、对被告人唐xx的量刑意见:
1、主观方面,被告人唐xx认罪态度好,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有诈骗罪的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的30%量刑。
(1)被告人唐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有诈骗犯罪前科的罪行,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并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唐xx虽是累犯,但其犯罪前科即2011年7月犯罪,罪行和刑罚较轻,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只参与一起犯罪,诈骗金额只有xx万多元,唐xx只分得xx千多元,后又积极退赔xx千多元,主观恶性小,给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危害也小。建议加重量刑不超过基准刑的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12、对于有前科劣迹的,综合考虑前科劣迹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被告人唐xx及其家属倾其所有,并借遍所有的亲戚朋友,筹集钱款,积极退赃退赔,减少受害人的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愿意退回其所得全部赃款,把对社会危害性降低到最低,以求受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减少基准刑的80%量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第三条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第18、第1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
(3)虽然未能赔偿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分经济损失,但已穷尽赔偿手段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家庭经济生活困难,其丈夫又有残疾,其本人文化程度低,既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又要伺候常年体弱多病的77岁高龄的婆婆,婆婆看病吃药都要花钱,犯罪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意小,可以从轻。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量刑。
被告人家境困难,母亲年迈,已 77岁的高龄,体弱多病,需要子女照顾,还要花大量的医药费,父亲于2000年因病去世,去世前得多种疾病,花去3万多元的医药费,病历本按照当地风俗去世时已经都烧掉;丈夫有残疾,农民,没有工作,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年小尚幼,家庭需要被告人承担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被告人文化程度低,没有其他生活技能,找不到工作,迫于生活,犯罪动机不恶劣,依据我国刑法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基本原则,恳请合议庭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依法从轻处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1、xx中医院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唐xx婆婆神志不尚清,有脑萎缩疾病,需要人伺候;2、xx县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唐xx家庭困难,收入低,其婆婆常年有病,需人伺候,两个孩子小,需人抚养;3、唐xx丈夫残疾人证一份,证明其左手4级伤残,不好找工作,谋生困难。4、唐xx家户口本一份,证明其家庭成员情况。
法律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四、十五种常见罪名的量刑  (七)诈骗犯罪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4、客观方面,唐xx等5被告人共诈骗数额为xxxxxx元,唐xx分得xx万多      元,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数额巨大的中间数额,建议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动机不恶劣,悔罪态度较好,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前科,尽管家庭生活困难,仍倾其所有,积极退赃退赔,以求被害人谅解,把对社会的危害性降低到最小。因此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其所分得的犯罪数额,依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宽严相济”的基本原则,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及考虑对社会低收入群体的关心。建议对被告人唐xx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予参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王丽律师  
                                  2013年6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