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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不论数额都构成犯罪

2017年7月5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偷东西被人发现后一般的小偷都会想到携带赃物逃跑,而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成某可谓是个特例,其在偷东西被事主发现后,不但按照事主要求返还了部分财物,还在逃跑中被他人发现时乖乖地束手就擒,真是个最“听话”的小偷。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成某提起公诉。

案件回放:

20岁的犯罪嫌疑人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9年、2010年先后被劳动教养一年和一年六个月。2011年8月26日,成某劳教期满被释放。身无分文的成某在火车站溜达时,被一名中介人员看上,后被介绍到大兴区旧宫镇某小区做保安。工作几天后,成某因为手头缺钱,就想起了老本行。

经过白天踩点,2011年9月3日3时左右,成某潜入附近一小区,看到某单元三楼、五楼没有装防盗窗,便先后翻窗而入。成某从五楼偷完东西走出楼门时碰到了三楼被盗的女事主邵某,原来邵某偶然醒来发现财物被盗忙下楼寻找。邵某马上认出了成某手中拿着的正是自己的包,遂对成某说“你把钱拿走,把我的证件和银行卡还给我”。成某很听话地把钱和手机拿出来并将包还给了邵某。离开后,成某慌不择路,在翻墙逃跑时选错了方向,竟然翻进了一个部队大院。见走多了地方,成某赶紧又顺着墙边的树爬上了屋顶,刚在屋顶走了几步即被部队巡逻人员发现,巡逻人员让其回答口令,他无言以对并反问从哪里可以出去,被告知从哪里上来就从哪里下来时,他乖乖地从平房跳到树杈上,然后被巡逻人员抓获。

检察官说法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这就意味着原来主要以盗窃数额来定罪的盗窃罪,新增加了“行为犯”的规定,即只要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成立盗窃罪。本案中的成某虽然盗窃的数额不大,但是其行为系入户盗窃,已构成盗窃罪,将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成某本是有前科的人,因年龄小曾被相关部门从轻处罚,被释放后本应珍惜自由、重新做人,没想到刚出来一个星期偷盗“老毛病”就犯了。他被抓获有一定的巧合性,但也充分说明一个道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