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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租车司机下死手,抢劫怎么判刑?

2014年10月22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向出租车司机下死手

被告人邢某和曹某是表兄弟,二人均为八零后。2006年3月中旬的某晚,二被告从安徽的凤阳县来到蚌埠市,邢某提议抢劫出租司机。二被告每人持一把刀,从火车站附近打了一辆出租向凤阳县驶去,本来想在途中下手的二兄弟因害怕未动手。同月的18日,邢某又一次提议实施抢劫。半夜12:30左右,兄弟俩拿着两把刀和铁锤在县城的汽车站附近打了被害人张某的出租车向比较偏的乡镇驶去。在路途中,邢某谎称需要方便而让张某停车,这时曹某使用凶器向张某的头部打去。在张某要逃跑时,被邢某拦住,随后其头部又被凶器打中。二人将张某拉到车上,由邢某继续开车。张某身上被打了40多处后被二被告抬下车,还将石头压在其身上,最终张某死亡。二被告从张某处抢走了80多元的现金、银行卡一张以及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

张某后被鉴定为,肺部等脏器被锐器所伤致破裂引起大出血是死亡的主要原因;头部被打致颅内出血是死亡的次要原因。

邢某和曹某在作案后弃车逃跑。2008年3月6日,在逃亡过程中,邢某还在南京一仓库偷走了香烟,价值1935元。邢某和曹某被抓获后,邢某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提起公诉,曹某被检察机关故意杀人和抢劫罪提起公诉。

抢劫怎么判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邢某和曹某在劫得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后,为逼其说出密码而加害张某,应认为二人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劫财过程中杀害张某,均构成抢劫罪,且二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没有明显主从之分,均依法应予严惩。邢某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2009年1月15日,法院作出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邢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后,邢某和曹某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