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钥匙盗窃硬币
被告人陈某某,23岁,曾因盗窃于2007年5月被处二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经弟弟介绍,刑满释放后陈某某在一家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9、10月,陈某某先后两次利用私下配配制的公司保险柜钥匙,盗窃保险柜内共1700元的硬币。2010年,陈某某利用弟弟的钥匙,盗窃公司办公室抽屉内价值1500元手机一部。
犯盗窃罪应该怎么量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刑,释放后不思悔改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5月13日,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