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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房屋出租押金收取 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条件

2020年6月19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一般房屋出租押金收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押金属于;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范围。因此,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向对方收取的押金,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若发生退还押金,可允许从当期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减。


出租房屋必须具备的条件

  我国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


  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


  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房屋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