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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取保后“玩失踪”被批捕

2018年2月14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因金某系过失犯罪,其所在单位也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后金某被取保候审。然而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两次传唤金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金某均未到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金某批准逮捕。

2014年3月间,金某在本市某工地任塔吊信号工,但金某并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书,仅仅是跟别人学了几天,没有进行过正式的培训。3月底某天,金某在与被害人宋先生一起在工地里摆放木方,随后金某用钢丝绳将木方捆好,并示意塔吊司机起勾。然而,由于金某当时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好捆结实,一块木方在被吊起后落了下来,正好砸到宋先生的头部。金某赶紧叫工友将被砸的宋先生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宋先生已经丧失生命体征了。公安机关到现场后,查明了金某没有塔吊信号工资格证,金某也承认当时没有按照安全规范将木方捆好捆结实。据此,金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4月份,金某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宋先生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金某于2014年4月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4年7月份,公安机关将该案件移送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然而,丰台检察院经多次尝试均未联系到犯罪嫌疑人金某,承办检察官联系金某的妻子,其妻竟称也联系不到金某,后金某妻子的电话也不打不通了。2014年8月份,丰台检察院两次对金某传唤,该嫌疑人也均未到案。同年11月份,丰台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金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检察官表示: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的一种,并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并不是“没什么事儿”了,而是应当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传讯时及时到案等。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则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