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文集 房产法规

关于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7年9月1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经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要求,为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城镇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充分认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由应急抢险抗灾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由于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受损严重,受灾地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受到影响。随着气温逐渐转暖和电网运行的逐步恢复,城镇生产生活秩序趋于正常,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需求增加,管网系统出现事故频率次数增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没有完全排除,防范水源污染等次生灾害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任务十分繁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早谋划,早部署、早启动,统筹人力、物力、财力,尽快修复重要基础设施,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努力把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奋力夺取抗灾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各级建设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性,思想丝毫不能麻痹,工作丝毫不能放松。要把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各项工作的头等大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全面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谋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城镇供水等市政公用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目标

  2008年3月底前,全面恢复正常供水,市政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市容环卫等各项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4月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恢复正常运行;6月底前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全面结束。

  (三)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要认真做好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涵修复通行等恢复重建规划,要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分清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尽快恢复城镇供水为重点,保障城镇居民正常生活;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供水、污水处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同时,做好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工作,道路桥涵的恢复通行以及检测和安全评估工作,堆积垃圾的清运工作,城镇园林、树木和苗圃救助工作,防止二次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并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供水、供气管网改造相结合,要与提高供水水质达到国家新标准相结合,要与提高设施安全运行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抗灾能力。

  坚持政府负责,企业(单位)实施。要充分发挥政府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单位)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度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又快又好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