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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医院当众打护士 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

2017年6月19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男子在医院当众打护士

据扬子晚报10月26日报道,南京警方就处理了一起暴力伤医案例。10月22日中午,病人家属在医院过道内对护士动手殴打,而原因竟是认为护士打针把病人戳痛了。近年来,医疗工作者的人身安全问题屡次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暴力伤医事件不断冲击着广大市民的道德底线。对于这类的恶性事件,最高检近期发言凡是暴力伤医案件,一律列为重大敏感案件。

原来,韩某的丈母娘在省中医院住院治疗,护士小陈像往常以前前来给她打针,扎针时可能弄疼了对方,丈母娘一直在喊疼。就在这时韩某走了出来,看到妻子与小陈起了争执,二话不说上来把手中的棉签砸向小陈的脸,小陈还没反应过来,他又用手掌朝着她的后脑勺又打了一下。随后医院的保安向止马营派出所报了警。在派出所内,民警对韩某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医院的公共秩序,而他也因为他殴打小陈的行为,被秦淮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天并处罚金200元的处罚。直到这时韩某才意识到,自己的一时冲动给自己带了大麻烦,他向民警表示自己非常后悔。

暴力伤医行为的法律规制

1 宪法

在立法层面上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受到较为完善的保护。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我国的医务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如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权利都应享有。

2.部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作为部门法,对执业医师的权利保护也做了相应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阻碍执业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属宣示性条款,第四十条属指引性条款,作为管理执业医师的行政法律,做这样的规制,应当是完成了相应的保护医师相关权利的立法任务。

3 .行政法规

在行政法规层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一部行政法规,它的第五十九条规定,“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医闹的处理,也在第五十九条做了指引性规定,交由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方面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理。



文章来源:张家港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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