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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时房屋使用权如何主张

2017年5月4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案情

  张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九十年代初期,张某单位分配给张梁俩人一套婚房租赁卡,水、电、煤的单据上均是张某的名字,梁某单位支付了部分房款。九十年代末期,张某因某些问题受到单位的处理,从而引起了张梁俩人的感情不和,终至双方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

  离婚协议约定,原有一套单位分配的租赁房屋归梁某租赁使用,但考虑到张某目前没有地方住,因此由张某先行居住三年,三年到期之日,张某自行解决住处。房屋由梁某租赁使用,以后与张某无涉。

  三年到期以后,张某拒不退还房屋,梁某至房管部门要求更改租赁户名,房管部门认为更改户名要租赁户主同意,没有租赁户主的申请书,房管部门不予更改,至于是否离婚,这是当事人的事,房管部门无权过问。

  梁某来到法院,法院认为,你们自己协商的事法院无法执行。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迁让,法院认为房子的租赁户名、户籍卡上的户主均为张某,梁某起诉无理,不予受理。

  梁某觉得走投无路,寻访了多名律师,律师运用法理分析了案情,指导梁某以确认之诉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支持了梁某的诉请。

  □律师论案

  一个案件以何案由立案,从何角度去主张自己的权力很重要,本案看上去是个死案,实际上是个活案,熟悉地运用法理是律师的基本功。


文章来源:张家港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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