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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话题侵犯名誉权 吴亦凡获赔2万精神抚慰金

2017年4月14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微博话题侵犯名誉权

原告吴亦凡诉称,新浪微博近期出现以“炮王吴亦凡”为话题的专题页面,被告王某系该话题主持人,其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诸如“吃喝嫖赌,欠下3.5个亿……”等针对原告的大量低俗、不实信息,给原告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故起诉要求微梦创科公司(新浪微博经营方)停止侵权,王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

被告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公司已披露了实际侵权人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删除涉案话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王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哪些行为侵犯名誉权

名誉,也就是俗称的名声。它是社会上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评价,直接关系到这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其他人对该公民的信赖程度,也关系到公民从事的各种活动能否顺利进行。所以,法律规定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犯,这就是名誉权。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侮辱和诽谤。侮辱是以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或行为辱骂、嘲讽他人,逼迫他人吃人粪、强迫他人从胯下钻过等。诽谤是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无中生有或捕风捉影地散布某人作风不好或其他不法、不名誉事实等。侵犯公民名誉除上述两种表现外,还包括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所谓隐私的范围很广泛,不仅仅指男女关系等私生活方面的秘密,它还包括公民不愿意泄露的各方面的秘密,如疾病、生理缺陷、收养事实、存款数额等。泄露隐私与诽谤不同的是,前者所散布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但即使如此,严重的仍可形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涉案微博内容中多次使用“炮王”、“约炮暗号”等负面词句指称吴亦凡,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另外,在缺乏证据情况下,虚构吴亦凡拖欠巨额债务的事实,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故王某所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已构成对吴亦凡的诽谤、侮辱,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文章来源:张家港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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