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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收益权质权的设立

2015年12月17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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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质权的设定原则上应依权利转让的方式为之。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须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或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以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向批准收费的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