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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择一用之

2015年11月2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导读:定金是法定的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
  【案情】
  林某与a公司签订旧设备购买协议约定:合同总价款为560万元,定金50万元,交付定金后,林某即可进厂拆卸旧设备,待第一套旧设备运走之前,货款付清。林某依约付定金50万元,进厂拆旧设备,为该业务花费差旅费、居间费及拆卸工等费用18.8万元,后a公司因故无法履约便将林某已付的定金退回给了林某。为此,林某诉请法院要求a公司按50万元定金双倍返还及赔偿因履约而损失的18.8万元,共计68.8万元。
  【分歧】
  在认定本案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同时主张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是法定损害赔偿的总额。在本案中,林某与a公司已约定定金50万元,且该定金数额未超过合同标的的20%,属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有效的,所以林某只能主张定金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定金罚则的适用不以违约者的行为是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所以定金的支付不应当影响损害赔偿的请求,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不能将定金列入其中。且法律仅规定违约金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并未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与定金责任不能并用。所以林某可同时主张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同时适用,但是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当违约行为没有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或者小于定金的数额时,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当损害赔偿数额大于定金的数额时,定金罚则仍然应当适用,但是定金罚则所产生的对非违约一方当事人的收益应当从非违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中扣除,对不足弥补损害的部分,非违约一方当事人仍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本案中,林某的损失18.8万元远远小于约定的定金50万元,所以只适用定金条款就可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定金是法定的责任,不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而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人权益应通过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使受害一方当事人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实现,所以定金责任可以与损害赔偿责任合并适用。但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如违约造成非违约方的损失小于定金的数额的,原则上首先适用定金条款,此时可以认为定金责任已经将损害赔偿责任吞并,不应再重复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如确实造成受害方较大损失而定金不能完全弥补的,方可同时适用赔偿责任条款。这样处理,符合违约责任承担中的损益相抵等原则。所以本案中应支持林某要求a公司按50万元的定金双倍还返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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