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知名律师
网站首页
个人介绍
专长领域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法律文集
租房知识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事故索赔
物业管理
合同保全
合同担保
交通法规
经济犯罪案例
房产法规
刑事动态
房屋租赁
经济犯罪资讯
办案委托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4006686166
请输入留言内容...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文集
›
合同担保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什么
2015年2月20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文章来源:
张家港知名律师
推荐:
宋
[张家港]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zjgzmlaw.com/news/view.asp?id=810130513207
[复制链接]
宋律师首页
手机微站
最新文章
担保合同欺诈如何防范 担保合同的性质、内容分类及
担保合同答辩状怎么写 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内容才能生
合同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哪 股权抵押合同范本
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主合同到期后还能签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和担保函有区别吗 担保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