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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事故同等、主要、全部责任具体赔偿

2014年12月19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