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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诉讼的证据有哪些

2014年10月22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3月13日上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阿古子吉(化名)运输毒品一案,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古子吉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由于被告人系彝族,不懂汉语,该院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专门请来彝族大学生当翻译。

  2012年11月24日6时18分许,被告人阿古子吉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从普雄站乘坐昆明至西安的K166次旅客列车欲前往宝鸡。当列车运行到江油至广元区间时,公安人员在13号车厢查缉工作中当场查获吉笔尔只(化名,另案处理)随身携带的毒品可疑物后,发现阿古子吉所持的火车票与其票号相连,疑似同行人,故将被告人阿古子吉带回西安进一步审查。11月25日10时许,经医院X光检查,发现被告人阿古子吉腹部可见异物影。后阿古子吉在该医院厕所内分四次从体内共排出外用塑料纸包裹的毒品可疑物75根。经鉴定和称重,上述毒品可疑物系海洛因,净重355.2克,含量为5.54%。被告人阿古子吉因涉嫌运输毒品罪受到检察机关指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古子吉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355.2克乘坐旅客列车予以运输,侵犯了国家的毒品管理制度,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古子吉系初犯,其所运输的毒品含量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阿古子吉通过翻译知晓判决结果后,表示对判决结果服判息诉,并对自己当初为了牟利冒险吞食毒品走上犯罪道路后悔万分。同时也对法院请来翻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表示感激。


文章来源:张家港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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