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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吗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2023年6月25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有严格的处理程序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实际上有些交通事故民事诉讼是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吗的相关法律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理: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情形包括:


  1、仅造成人员轻微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交警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理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在处理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是有上述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3、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


  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


  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二、交通事故被起诉需要请律师吗


  交通事故被起诉要不要请律师,一般取决于以下因素:


  1、这个案件是不是严重,涉及的金额是不是大,如果是回答是肯定的,就应当请律师;


  2、你的法律知识是不是强,如果是肯定就没有必要请律师,自己就可以处理了;


  3、你有没有时间处理这些具体问题,如果没有时间,就应当请律师;


  4、你的解决是不是富裕,因为请律师要花律师费。


  5、看你是肇事方还是受害方,一般肇事方有保险公司参加诉讼,而受害方如果不请律师的话,会有很大的财产损失,尤其受伤程度比较重,还有就是户口性质问题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吗的法律内容,综合以上介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简易处理能极大方便事故双方,节省大量时间。如果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人们都是着重关注受害人的伤情,对于赔偿金额首先选择的是谈判。但是很多人忽略了诉讼时效这一问题,导致丧失最佳的诉讼时间。



  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适用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也就是一年,但是从何时起算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间离事故发生日未超过1年,被告方不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三、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四、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五、权利主张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故有些人主张应从受害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又成为一个难题,因为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有的法官也根据具体情况,把举证进行转移,要求义务人就明确拒绝过权利人的主张承担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