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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

2023年6月4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那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后果是什么针对这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出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而且两者存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另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对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如赌债等,不应当代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的必要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那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如何认定有人认为,其表现是:期限到来时根本不主张权利或延迟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债权人代位权法律后果是什么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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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

  在合同法领域,合同的保全是十分重要的内容,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合同债的保全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的呢,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合同保全的法律特征

  第一,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根据相对性规则,合同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于承担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会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此种现象可以看作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第二,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完毕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合同根本没有成立生效,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则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


  这两种措施都旨在通过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不论债务人是否实施了违约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保全与违约是不同的。


  二、合同债权的保全是怎样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其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着眼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当债务人有权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则着眼于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当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的情况下,实施减少其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有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的权利。


  三、合同保全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合同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不同的。


  所谓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对当事人的财产和争议的标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它是程序法所规定的措施,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而合同的保全,只是实体法中的制度,它是通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而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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