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一峰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一、起诉要符合哪些条件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谁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1、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
三、可以将谁列为被告
1、肇事机动车驾驶员。
2、在道路上违法设置障碍物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3、在道路上违章停车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
4、车辆所有人也做为被告,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
5、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6、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有关保险公司。
7、挂靠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
8、借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挂靠关系处理。
9、登记所有人与他人签订协议转让机动车的所有权,未到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告登记所有人与受让人;
10、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只告买受人;
11、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租人;
12、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告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
13、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列为被告。
14、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告承修人、保管人,不能告机动车所有人
15、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告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
1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有关单位、车辆所有人和个人。
关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出现问题或有不懂部分,请您都来询问律师来为自己争取权益。
一、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
2、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主要包括: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病历和诊断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时间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正式票据;
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户籍证明,如受害人系农村户口,最好提供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证明;
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的证明;
被扶养人与受害人系近亲属的证明,以及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
其他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相应增减,并按民事起诉状的份数提交给人民法院。
3、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二、交通事故诉讼的材料有哪些
1、当事人以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决定书》。
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2、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