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4006686166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法律文集 合同保全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到一年

2022年8月21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什么

房产律师 公司律师 婚姻律师 合同律师 工伤律师 交通律师 刑事律师

在实践中,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各式各样的合同已经逐渐为人们所知道,最常见的的有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等,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合同。但是,合同本身有着一种性质——相对性,即合同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之外的人没有法律效力。那么,作为合同一部分的违约是否具有相对性呢如果有,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是什么呢下面,由的介绍一下吧。

一、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是指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给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起源于罗马法。有两层涵义:1、意指“当事人之间之羁束状态而言”。2、即指合同仅于缔约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任何一方缔约人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合同无效。

二、合同违约的相对性

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因此,违约也具有相对性,即违约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违反合同的的相对性的内容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而不能将推卸给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债务人在承担违约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 债权人利益所必须的。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

1、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

2、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

3、租赁合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合同

承揽人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5、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债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以自己的租赁权对抗新的所有权人,突破了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合同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

综上所述,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那么,作为合同条款一部分的违约也当然具有相对性,因此,合同的违约只约束合同当事人,违约后的只能由违约当事人承担,不能将转嫁给他人,且违约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这就是合同违约的相对性。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黑龙江律师!

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到一年

合同撤销权是为了合同有瑕疵或者对于合同撤销权人有权益损害时,通过单方面的撤销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使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然而,合同撤销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到一年。下面,的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合同撤销权期限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期限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为不变期间。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1年’期限的性质存有分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期限是不变期间,而未规定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是不变期间,因此,该条中的‘1年’期限应当属于诉讼时效,对此,最高法院的法官也持肯定态度。既然是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也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的‘1年’期限属于不变期间即除斥期间。就世界范围考察,关于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历来就有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两种主张。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75条所规定的‘1年’期限是除斥期间:首先,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就撤销权而言,尽管有的学者主张撤销权的本质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处分财产的受让人返还所得利益,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因此,提起撤销的诉讼成为给付之诉进而撤销权是请求权,但我们认为撤销权是兼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的一种权利,一方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受让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的原状。

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但是,撤销权的主要目的乃是撤销民事行为,而返还财产只是因行为的撤销所产生的后果。因此,有关期间的适用,应当适用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其次,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变在于中断、中止,而按照民法通则,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既可以是起诉、也可以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只能通过诉讼,债权人无法通过向债务人主张撤销权来中断诉讼时效,债务人也无法向债权人表示撤销与受让人的法律关系来中断“撤销权诉讼时效”。因为债务人自己并没有保全撤销权,债权人通过起诉债务人行使撤销权,此时的中断又欠缺法律意义。所以,把‘1年’当作诉讼时效是没有实益的,也偏离了诉讼时效的本质。

二、实践中关于撤销权期限的规定

审判实践中,关于‘1年’期限的另一个争议问题是,‘1年’期限从何时起算合同法规定1年的期限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那么,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起计算,还是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害及债权之日计算有的学者认为后一种计算方式比较妥当,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处分财产之日计算较为妥适。因为以第二种方式计算,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债务人处分财产后,经过了很长时间,债权人才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了债权为由请求撤销,将财产恢复原状,这会使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甚至损害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例如,王某2000年1月将自己的房屋赠与李某,李某对其进行了装修并自己使用。2003年2月,张某以王某无偿赠与财产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此时,如果法院判决撤销赠与行为,这对李某是不公平的,因为李某接受赠与物是善意的,而且装修又花去了一笔费用,这会造成李某的损失。因此,我们认为,关于1年期限的起算,还是应当以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为当。

由上文可以得知,合同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到一年是经过法律和审判实践共同规定得到的。合同撤销权需要注意的不仅是期限问题,撤销的行使情形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当合同中存在错误,威胁或虚伪的意思表示,产生不正当影响,或是与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情况发生时,才可以行使合同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