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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保全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法律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2022年8月6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货物保全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打交道也越来越频繁。这样一来,社会群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就会密切。所以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也越来密切。经济关系中明显的就是人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和商业关系。那么对这方面有疑问的人就会问,货物保全和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一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二是,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三是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相应的违约,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地位。

三、货物保全的概念是

保全货物的概念:保全货物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保全货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约一方当事人因违约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

国家对货物保全和不安抗辩权这样的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国家之所以做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能够协调好社会群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秩序。所以我们在现实社会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人群,应该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这样一来就可以加深对该类问题的理解,能够在面对这样问题的时候能够很好的解决。

法律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一、法律规定如何保全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保全是指法律为防因合同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

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履行制度。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代位权的成立为基础的。代位权一旦成立,债权人就获得了行使代位权的法律资格,但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行使要件:

行使主体适格。代位权是债权的固有权能,也就决定了代位权只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人,同时要求债权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各个债权人具有同等的独立的代位权;债务人具有多个到期债权时,各债权人可以在各自债权范围内向多个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行使方式法定。《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法律之所以限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目的在于防止债权人以行使代位权的名义随意干涉债务人的权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合同债权保全的概念

根据债权的相对性规则,合同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认债权可以产生对第三人的效力,即债权的对外效力。此种效力集中表现在债权的保全上。

所谓合同债权的保全,也可称为合同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其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的一种制度。债权保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两个方面内容。法律设定债权保全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合同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

三、合同债权的保全主要特点

债权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但这一制度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债的相对性规则。如前所述,根据债的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债权之债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然而在特殊情况卞,因债权人与第三人实行一定的行为致使债务人用来承担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此时法律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允许债权人享有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了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可见,债权的保全是合同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不过,债的相对性仍然存在于债的保全之中。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义务,而是要求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并无债的关系。

债权保全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的功能上有所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旨在对财产采取法律措施予以保持,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正当减少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从而扩张了债权的权能,使债权在主要具有请求权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保全的权能以及其他的权能。保全权能的产生也使债权与请求权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债权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采取这一措施。由此可见,保全措施的运用,与合同履行期到来后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义务,并无必然联系。但是,合同并没有生效或者已被宣告解除、无效或被撤销的,则债权人已没有任何根据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的保全旨在保障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在合同生效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除对于特定的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的以外,都应当用来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应成为其清偿合同债务和承担的财产,简称为财产。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的担保,而且应成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可见,财产的增减对债权的实现关系十分重大。不论合同规定的期间是否到来或债务人是否实际实施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正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可见,债权的保全措施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方面,具有不同于债的担保、债的不履行等制度的特点。

保全合同债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债权人受到伤害的一种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债务人耍花样来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冲突。如果债权人发现自己的利益受到冲突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的帮助,在合同法中有完整的法律条例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