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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2022年7月7日  张家港知名律师   http://www.zjgzmlaw.com/

 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制度在根本上来讲是指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减少给债权人带来损害,而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一项制度,它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保障。那么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呢债权保全具体而言对债务人有什么好处呢债权保全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状况又是怎样的呢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


  1、《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2、《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企业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产生了大量;三角债;问题。《民法通则》和老的合同法中又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致使肖事人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看着能追回的财产,却无法追回。从而激化了大量社会矛盾。中国政府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及时在制订《合同法》时,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三角债;问题迎刃而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心所向。


  三、我国关于债权保全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没有债的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是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来调整的,不是以平等自愿,诚信的民法原则来调整的。因此,在立法上无债的保全制度。清未编制《大清民律草案》 ,借鉴《日本民法》的立法体例,拟定了债权撤销权的条文。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也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1929年,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在;债编;中专设保全一款。自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民法的债权制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战乱不堪,民不聊生,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被束之高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还不具备,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但是从理论上和实践来看,急需要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于是,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为您介绍的关于;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债的保全措施主要有哪些、债权保全的好处以及关于我国债权保全的历史沿革,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上咨询专业律师。







债权保全的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形成权,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权利类型。在债权保全中,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时,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那么,债权保全中行使撤销权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撤销权成立的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应有除斥期间。债权人自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一年与五年皆为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