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张家港知名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冒名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被冒名人要担责吗
其实,有这种情况的实际中也发生很多,最常见的例子就是夫妻一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了,一般就是抵押房产或是车子。他人冒用当事人名义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是对当事人财产或房产的无权处分,如果事后根本没有得到当事人的追认,那么这个抵押担保合同就是无效的。
当然,对于被冒名人来说,在有证据证明自身并不知情的情况,就不用为冒名承担。
另外,在这种情况中,债权人还能不能够顺利拿得抵押物,实际中得跟据债权人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是不是善意的来判断,这一点主要根据其是否符合下列情形,如果符合的,那么债权人就能够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债权人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时是善意的。换句话说,就是根本不知道对方是冒名的。
2、以合理的价格抵押。所谓的合理价格,可以参照市场价格,不是说那种严重低于市场价的。
3、抵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债权人。
因此,如果债权人在接受抵押合同时都符合以上情形,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而被冒名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最后,债务人冒名签订抵押合同,在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后,那么债权人为抵押做好的准备就会泡汤,债权人为此造成较大损失的,债务人又不肯赔的,建议可以找个专业的律师咨询维权。
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
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